東莞市鼎力環(huán)??萍加邢薰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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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2022-11-16 09:09:17點擊率:
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23條規(guī)定:
“違反本條例規(guī)定,需要配套建設的環(huán)境保護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在環(huán)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,由縣級以上環(huán)保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20萬-100萬的罰款;
“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萬-200萬的罰款;
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處5萬-20萬的罰款;
“造成重大環(huán)境污染或者生態(tài)破壞的,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關閉?!?/span>
之所以會有是否需要“雙罰”的疑問,主要原因是對于以上法條中的分號的理解不同。
支持“雙罰”的小伙伴認為,“逾期不改正”是僅針對前面“責令限期改正”的跟進處罰。并且,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23條中的法條之間都是分號,而分號的作用,就是并列的意思,并列就是都得執(zhí)行。
不支持“雙罰”的小伙伴認為,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”,是在“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”之后,那就應該以“逾期不改正”作為適用“雙罰”的前提。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《標點符號用法》(GB/T15834-2011),“分號”表示復句內部并列關系的分句(尤其當分句內部還有逗號時)之間的停頓,以及用于分項列舉的各項之間。
根據國家標準對于“分號”的描述,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23條中的“分號”間隔出來的幾句話,都是并列關系,而不是遞進關系。
因此,對“未驗先投”違法行為的處罰,原則上都應當進行“雙罰”,即不僅要對建設單位處以20萬-100萬的罰款,還要對建設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5萬-20萬的罰款。
那么,對“未驗先投”違法行為進行“雙罰”的,是否有例外?
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》第59條的規(guī)定,在訴訟中,個體工商戶以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。有字號的,以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,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。營業(yè)執(zhí)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,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企業(yè)法》第2條規(guī)定,“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(yè),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,由一個自然人投資,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(yè)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。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24條規(guī)定,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,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。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個體工商戶在法律主體上屬于個人,個人獨資企業(yè)“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,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(yè)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”。
而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24條規(guī)定,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,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罰款處罰,若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(yè)實施“雙罰”,相當于對經營者或投資人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,進行了兩次罰款,有違“一事不二罰”的行政處罰原則。
綜上所述,對“未驗先投”違法行為進行“雙罰”,個體工商戶以及個人獨資企業(yè)是例外情形,即個體工商戶、個人獨資企業(yè)存在“未驗先投”違法行為時,不應進行“雙罰”。
但是,2017年新修改的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,僅限于對編制環(huán)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要求開展竣工驗收,而1998年的老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是對編制報告書、報告表和登記表的建設項目都要求開展竣工驗收。
在實踐中,隨著“放管服”改革推進后,實際上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(yè)投資的建設項目,絕大多數(shù)是列入登記表管理的項目。
對于列入登記表管理的項目,不適用《建設項目環(huán)境保護管理條例》第23條的規(guī)定。
因此,實踐中也鮮有不應進行“雙罰”的例外情況。
轉載:環(huán)保36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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